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核准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 2.境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5.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最近一期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应提供境内投资者与贷款行签定的贷款意向性文件、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 6.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的项目,境内投资者须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说明文件、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 7.对已设立境外企业增资的,境内投资者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境外企业的批复以及该境外企业设立时外汇局出具的资金来源核准意见或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文件、境外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等文件; 8.已有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应提供上年度外汇局审核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已取得年检证书的需提供年检证书; 9.凡涉及蒙古国采矿、能源开发的境外投资项目,应先取得国家发改委书面同意文件。 10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注:2.3.4.5.6.7验原件留复印件,8留复印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第193号令) 2.《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89〕汇管条字第118号)及《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0〕汇管投字第381号) 3.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批程序和下放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商合发〔2003〕126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5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的通知(汇发[2007]4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