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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机构)核准(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参照执行)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6/25 15:27:40 人气: 标签:
事项名称: 境外投资(机构)核准(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参照执行)
服务分类: 资质认证 - 其他
受理方式: 网上填报、书面受理
办理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北 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境 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9年第5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对象及范围:

  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赴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参照执行)
办理时限:
  1、《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境外投资事项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自收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受理后,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 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者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是否涉及《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进 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2、《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所列境外投资事项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自收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受理后,于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办理程序:
  北京市企业申请到境外投资,应当经企业注册地区、县,或国有控股集团(总公司)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提出申请。
  网上办理情况:该项目在报送纸质申请材料的同时需要在网上申报,网址为:http://femhzs.mofcom.gov.cn/fecpmvc/pages/fem/LoginedHome.html

提交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北京 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境外投资事项)
  二、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国有控股集团(总公司)的意见;
  三、《境外投资申请表》(http://femhzs.mofcom.gov.cn/fecpmvc/pages/fem/LoginedHome.html
) ; (《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所列境外投资事项)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六、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七、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附件下载);
  八、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说明(附件下载);
  九、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审核

程  序: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依法核准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申请企业登录《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http://fec.mofcom.gov.cn/channel/service.shtml
)填报相关信息,并取得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市级国有控股集团(总公司)的意见后,将相关书面材料报送市商务委。市商务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按照工作程序(需要时可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或国内有关协会、商会意见),依法进行核准并颁发证书。

告知与送达:
办理结果状态: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核准的在外经处全部办结;商务部核准的报商务部同意后在外经处领取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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