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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未按时参加年检处罚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7/11 13:33:03 人气: 标签:

对联合年检中发现的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没有经营地址、没有出资和没有经营活动的企业,定为年检不合格企业,不予通过年检,其余企业均可通过年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通知不合格企业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者,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外经贸部门将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违反本规定不申报年检的企业,按年检不合格企业处理。
对营业执照上未加贴年检标识的企业,各部门应进行重点检查和管理。对应加贴而未加贴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不能作为申办有关手续的凭证。
对逾期参加年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罚款处罚。
对联合年检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部门在企业通过年检后,仍应依据部门规章单独或联合采取处罚措施。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企业不参加年检将受到以下处罚:

1、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年检的企业登记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年检情况报送委托的企业登记机关。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的年检情况告知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将年检信息纳入企业的经济户口信息。

2、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5、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年检,发现企业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6、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不予年检或者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予以年检,以及利用年检滥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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