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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知识产权中的公证认证

作者:sdcms 来源: 日期:2015/7/15 22:07:30 人气: 标签:

我国法律规定: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当地具有公证资格的律师或公证员对文件进行公证,然后由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在知识产权领域涉及到的域外证据也越来越多,那么这些域外证据需要公证认证吗?该怎么办理?

根据最新《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从该条行文来看,已经把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从决定证据资格的必要前提降低到补充条件。当事人提交的域外证据即使未经公证认证,商标评审委员会也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认可其证据效力。只有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不经过公证认证就无法确定证明力,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以否定域外证据真实性,当事人才需要对证据进行公证认证。
域外证据公证认证流程:首先由当地公证员公证,然后送该国外交部认证,最后到中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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