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非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
1.超金额且超比例佣金外汇支付的审核 办理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第210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佣金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支付的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汇管函字[1996]第18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 申请材料: 超比例超金额佣金外汇支付的审核应持以下材料办理:出口合同正本、佣金协议正本(如为暗扣或暗佣)、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单、境内机构支付超比例佣金的申请书(应说明支付佣金的原因及其经过,包括换汇成本、对方国家市场情况、本公司在其它国家出口同样产品的价格及数量,是否支付佣金、中间商的身份及所做具体工作等)等。 备注: (1)上述申请材料需提供正本及复印件; (2)合同及佣金协议如是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3)复印件和翻译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境内机构单笔支付超过合同总金额10%并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出口佣金时,向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服务贸易科申请,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2.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服务贸易售付汇真实性的审核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 申请材料: 境内机构应持书面申请、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税务证明及其它有关材料。 备注: (1)上述申请材料需提供正本及复印件; (2)申请材料如是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3)复印件和翻译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3.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超过指导性限额核准 办理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7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汇发[2005]38号)。 申请材料: 境内机构应持书面申请(预算表)、用汇超过指导性限额的合理性说明及其它有关材料。 备注: (1)上述申请材料需提供正本及复印件; (2)申请材料如是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3)复印件和翻译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办理流程: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