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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外债转贷款签约逐笔登记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6/25 13:28:53 人气: 标签:

一 提交材料

  1. 申请报告;
  2. 借款合同(合同文字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借款单位公章);项目融资的应提供与项目融资有关的主要合同及内容摘要,如有与项目融资相关的具有保证性质的文件,也需提供;飞机融资租赁的需提供融资租赁协议及担保协议;
  3. 应事前批准的外债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 债务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FDI系统基本信息打印页面,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5.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有境外机构担保的,因担保人履约形成对外负债的,应提供境外保证项下本外币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担保人履约凭证;
  6.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登记时,如项目单位委托金融机构转贷的,还需提供项目单位签署的借款委托书;
  7.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补充说明材料。

二 注意事项

  1. 外债转贷款登记、展期和变更,及外债展期和变更登记参照外债登记办法执行;
  2. 外债登记后,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首次提款日3个月内未提款,该笔外债登记自动失效;
  3. 外债补登记按照《关于外债、对外担保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资函(1999)77号)执行;
  4. 遗失外债登记凭证的债务人应当在全国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后方可补办登记凭证;
  5. 外债转增资的,外汇局凭债务人提供的主管部门批准增资的文件、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外债核减或注销手续。
  6. 我管理部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上报总局审批的业务,我管理部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总局审批。
  7. 业务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的合规性和一致性我管理部进行认真审核。业务办理完毕后,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应留存原件;其他材料未能留存原件的应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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