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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支及汇兑的审批

作者:sdcms 来源:原创 日期:2012/6/25 14:13:37 人气: 标签:

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支及汇兑的审批

一 提交材料

  1. 资产出售或转让中有关外汇收支及汇兑问题的申请报告;
  2. 主管部门对对外出售或转让不良资产交易方案的批准或登记文件;
  3. 资产出售或转让合同的相关条款(合同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4. 如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资产管理与服务协议(协议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如资产管理公司不提供资产管理与服务的,应由外方出具资产清理安排的说明书(包括代理协议等);
  5. 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 注意事项

  1. 交易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报不良资产所在地外汇分局办理相关手续。
  2. 外方以购得不良资产权益出资或先以现金出资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等方式对外处置不良资产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后报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分局办理相关手续。
  3. 我管理部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需上报总局审核的业务,我管理部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总局审核。
  4. 在办理业务时,业务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我管理部对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业务办理完毕后,对于业务申请书(表)等我管理部留存原件,其他材料未能留存原件的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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