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基础比例调整、申请确认延期收汇额度 一 提交材料 (一)企业申请调增延期收款基础比例核准: - 书面申请;
- 企业近三年出口及收汇(含延期收款)情况;
- 企业延期收款登记情况;
- 企业已签定未履行出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申请人工确认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核准: - 书面申请(参考格式附后);
- 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结汇(含延期收款)情况(新企业除外);
- 企业已签定出口合同主要条款(封面、目录、主要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 出口货物报关单;
- 该笔延期收款的贸易信贷债权登记信息;
-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 注意事项 1.我管理部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作出决定。需上报总局审核的业务,我管理部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上报总局审核 2.在办理业务时,业务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我管理部对 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的合规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业务办理完毕后,对于业务 申请书(表)等我管理部留存原件,其他材料未能留存原件的留存加盖公章 的复印件。 |